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现将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 式组织召开了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 时间自 2025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 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72,567,325.15 份)的 81.01%,达到法定开会条 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58,786,377.36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 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 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 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 25000 元 人民币,公证费 10000 元人民币,合计为 35000 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银河睿嘉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明书》”)的修改 (1)将《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 管”中“(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之“3、赎回费用”原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180 日 0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30 日 0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 有期超过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2)根据上述调整,在《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 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之“3、赎回金额的 计算”中相应补充关于赎回金额的计算示例。 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自表决通过的次日(即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费率,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亦自 2025 年 7 月 16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新和公告本基金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四、备查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电话(400-820-0860)(工作时间:交易日 9:00-17:00)咨询有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 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